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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促整改,法理人情显温度 ——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6-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从而终结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感谢检察院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今后再也不违法犯罪了,也会以我的亲身经历告诉亲戚朋友,遵纪守法。”近日,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向李某某、黄某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二人连声向承办检察官道谢,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这起案件的处理,正是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践行“检察为民”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生动缩影。

2026年初,李某某、黄某某两人商量从修车行购买废旧电动车,拆解之后按照废品价格进行销售,从中获得收益。干了几天之后,二人不满足于“赚差价”,将目光瞄准了停放在路边、小区里未上锁、长时间未使用的电动车。之后,二人多次盗窃电动车,并用小货车运走,拆解贩卖,被害人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报警后,当警察敲开黄某某家门,询问其近期活动时,黄某某露出惊讶的表情,“这些电动车还有人要啊?一辆电动车我才卖了几十块钱。”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总价值仅260元,案发后,二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案件移送至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并未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严格审查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综合考虑了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黄某某多次偷窃电动车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且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且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的处理,是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体现。近年来,该院始终坚持将检察履职融入区域社会治理大局,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法说理、追赃挽损、促成和解等方式,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威严的同时也体会到司法的温情与关怀。

小案里也有大民生。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情怀,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好检察职能,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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