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①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③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④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⑥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
三、申诉条件
(一)对于不服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案件
1.属于我院管辖;
2.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齐全。
4.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二)对于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诉的案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包括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齐全;
4.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有下列情形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五、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六、请您如实、完整填写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控告、申诉材料。
七、向本院提出控告、申诉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来信:请寄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邮编:834008;
(二)来访:请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到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
地址: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中兴路街道通荷路20号。
(三)来电:请拨打0990-12309 、0990-6982000;
(四)互联网:请登陆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入【控告】【申诉】栏目进行网上控告。
八、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