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申诉人合法权益,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刑事申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包括自诉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 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 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申 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 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三、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基本情况;2.原刑事处理决定,刑事判决、 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日期及案号;3.具体申诉请求;4.申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5.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诉人曾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应当予以说明。申诉人应当说明与原案相关诉讼及其他处理情况,例如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涉法 涉诉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等。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三)原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决定书、 判决书、裁定书等。经过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述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保留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五)申请人申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应一并提交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