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务公开  丨  网上检务  丨  理论调研  丨  检察业务  丨  白检文化  丨  队伍建设
站内搜索 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网上检务>>检务须知
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20-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保证申诉人合法权益,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刑事申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包括自诉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 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 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申 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 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三、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基本情况;2.原刑事处理决定,刑事判决、 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日期及案号;3.具体申诉请求;4.申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5.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诉人曾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应当予以说明。申诉人应当说明与原案相关诉讼及其他处理情况,例如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涉法 涉诉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等。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三)原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决定书、 判决书、裁定书等。经过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述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保留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五)申请人申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应一并提交代理手续。

无标题文档
·国庆假期返程安全提示 [10-08]
·2026年9月,这些新法... [09-02]
·年代法治群像大剧《重... [08-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杜... [06-23]
·“惩治新型、隐性职务... [05-08]
·倒计时第8天 | 第八届... [03-23]
·1月起,这些新规将影... [01-04]
·定了!新疆2026年放假... [12-30]
·热烈庆祝白碱滩区人民... [12-06]
·白碱滩区门户网站开通... [12-06]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案件信息公开
【95秒·感受公平正义】时代有为 检守初心
新绿
白检讲堂
每月一星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版权所有: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通荷路20号
  
举报电话:0990-12309    0990-6982000    检风监督:0990-6982997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访问量统计: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