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务公开  丨  网上检务  丨  理论调研  丨  检察业务  丨  白检文化  丨  队伍建设
站内搜索 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网上检务>>检务须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时间:2020-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五、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情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七、《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或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八、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无标题文档
·国庆假期返程安全提示 [10-08]
·2026年9月,这些新法... [09-02]
·年代法治群像大剧《重... [08-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杜... [06-23]
·“惩治新型、隐性职务... [05-08]
·倒计时第8天 | 第八届... [03-23]
·1月起,这些新规将影... [01-04]
·定了!新疆2026年放假... [12-30]
·热烈庆祝白碱滩区人民... [12-06]
·白碱滩区门户网站开通... [12-06]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案件信息公开
【95秒·感受公平正义】时代有为 检守初心
新绿
白检讲堂
每月一星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版权所有: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通荷路20号
  
举报电话:0990-12309    0990-6982000    检风监督:0990-6982997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访问量统计: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